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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九條
路基土壤探鑽鑽孔位置之選定 路基土壤探鑽鑽孔位置之選定,應使用逢機取橏法決定之。(參閱附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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