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池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清水池應為鋼筋混凝土,或預力混凝土造。
二、清水池應設覆蓋及防止外界污染之構造。
三、清水池應避免與未經處理之水池共用一墻相鄰接。
四、建築在地下水位高之地點時,應防止因淨力起之現象。
五、最高水位應有適當出水高度,並設有足夠容量之溢流管。溢流管王
得直接與排污水管相接。
六、池底應向排水管口,設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之坡度。
七、清水池應在池底最低處設充分之排水管。其排放口不得浸在污水中
無法自然排水之清水池,應採用抽水機排水。
八、清水池應設通風設備。其大小以清水池之最大進出水量,照每秒五
公尺以下之風速求之。其開口應套以細目網,並能防污雨水之侵入
。
九、清水池應在操作方便之處設水位計,必要時並應裝設高低水位之指
示燈及警報設備。
十、清水池應裝設繞流管,其大小與進出水管相同。
十一、清水池之進水管、出水管、繞流管及排水管均需設置制水閥或制
水閘門。制水閥以設在池外為準。
十二、清水池之出水管中心高,應低於最低水位一倍半管徑以上,出口
須使用喇叭口。
十三、裝設在池墻上之管件不得漏水,池墻外側並應裝設可撓性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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