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協助各情報機關遂行國家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
一、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情報。
二、情報教育訓練。
三、相關特定技術諮詢、特種裝備器材及專業技術人力。
四、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經費。
五、其他與執行情報工作有關者。
各情報機關請求支援之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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