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院長交代發生爭執,應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相關資料送請移交人或 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處理後,陳報總統備查。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 經管人員交代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 具處理意見,陳報本院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