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院院長交代發生爭執,應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相關資料送請移交人或
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處理後,陳報總統備查。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
經管人員交代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
具處理意見,陳報本院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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