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促轉會為完成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任務,得以下列行為調查相關事
項:
一、通知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
    見。
二、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
    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
    。
三、派員前往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
    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
四、委託鑑定與委託研究。
五、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
各機關接受前項第五款之委託後,應即辦理,並以書面答復辦理結果。
促轉會調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
調查者得拒絕之。
其他關於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由促轉會另以調查程序辦法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