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 系說明書就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林業技術、經建行政、造園、園藝、 地質、地政、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企業管理 及其他相關職系遴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