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一大隊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負責貨櫃安檢查緝走私與其他不法工作。
三、執行貨櫃落地檢查、聯合查贓、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防制
    贓車出口。
四、配合財政部查緝私劣菸酒等查緝貨櫃安檢工作。
五、執行反恐、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
六、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
七、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立法理由〕
一、配合刑事警察大隊之增設,酌修序文文字,以資明確。
二、現行條文第五款所定警犬業務調整為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爰予刪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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