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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警務、督訓、後勤、保防、勤務指揮中心、秘書 及醫務等工作事項。 二、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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