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職工者,其所遺之職務,原機關如需另
僱代理人時,應就其家屬中具有該項職務資格能力者,優先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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