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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徵收耕地地價,依照各等則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二倍半 計算。 前項收穫總量,依各縣(市)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時所評定之標準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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