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徵收耕地地價,依照各等則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二倍半
  計算。
  前項收穫總量,依各縣(市)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時所評定之標準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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