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地政士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簽證人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書件,向開
  業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簽證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五、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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