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者,且已辦
  理區段徵收地區,於辦理區段徵收期間,除為配合區段徵收計畫需要或
  遇有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外,不得任意變更其
  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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