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為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如有優先購買權者,決標後應通知優先購買 權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金額之價款,表示願 意優先承購。逾期未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應出具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