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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或測 量員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其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內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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