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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申請復議時,應 於前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前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復議決定維持原核 定計畫時,應即依規定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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