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對於核定之國土計畫申請復議時,應
於前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前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復議決定維持原核
定計畫時,應即依規定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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