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明瞭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土地,得訂定計畫,清查非公用之公
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面積在0‧二公頃以上,或毗鄰土地合併
計算後之面積達0‧二公頃以上之下列土地:
一、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內之空地或低度利用之土地。
二、都市計畫商業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及省、縣轄市都市計畫外之低度
    利用土地。
三、老、舊公有建築物及其他有關之設施已有遷建計畫或需拆除重建之土
    地。
四、照價收買之土地。
五、都市計畫區內,依法可縮減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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