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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出租國民住宅,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 總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簽訂租賃契約;其未在期限內辦理者,取 消其承租權,由合格之候補人依序遞補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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