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
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
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