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條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 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年、月、日、時及處所。 四、通知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五、年、月、日。 前項通知書,應送達被通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