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被請求國准許引渡時,應循外交途徑將准許引渡之事由,通知請求引渡
  國政府,並請其指派人員於六十日內,在被請求國領域內適當之地點,
  接受被引渡之人。
  請求國如未於前項期限內指派人員接受被請求引渡之人並押離被請求國
  領域者,該被請求引渡之人應即釋放。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
  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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