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凡遇出缺,應照第一次選舉時所定之辦法補選之,但秘書長應於法官出
  缺後一個月內,發出第五條規定之邀請書,並由安全理事會指定選舉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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