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一、使館館長分為如下三級:
    (一)向國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級位之使館館
          長;
    (二)向國家元首派遣之使節、公使及教廷公使;
    (三)向外交部長派遣之代辦。
  二、除關於優先地位及禮儀之事項外,各使館館長不應因其所屬等級而
      有任何差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