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礁層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聯合國祕書長應將下列事項通知聯合國各會員國及第八條所稱之其他國
  家:
  一、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對本公約所為之簽署及送存之批准或加
      入文件;
  二、依第十一條本公約發生效力之日期;
  三、依第十三條所提關於修改本公約之請求;
  四、依第十二條對本公約提出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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