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一方之國家之居住者因執行業務或其他具有獨立性質
活動而取得之所得,僅該締約一方之國家得予課稅。但為
提供此類勞務而於締約他方之國家境內有固定處所,或於
一課稅年度內於締約他方之國家境內居留合計超一百二十
天者,不在此限。如該人於締約他方之國家境內有固定處
所或居留超過上述期間,締約他方之國家僅得對歸屬於該
固定處所或於上述居留期間自締約他方之國家取得之所得
課稅。
二、「執行業務」包括具有獨立性質之科學、文學、藝術、教
育或教學等活動,及醫師、工程師、律師、牙醫師、建築
師與會計師等獨立性質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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