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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國境外國有財產之管理)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 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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