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概算編制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公文書(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單位主管逾三天以上及職員逾七日以上之差假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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