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師專業發展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下列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法之申訴程
    序,請求救濟:
    (一)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
          遇、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及退休金之措施。
    (二)聘期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請假之措施。
    (三)聘期三個月以上代課、代理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平時考核及個
          人服務成績之措施。
五、除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
    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六、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
    法律上之協助,並準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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