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港澳居民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用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
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
,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歷證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