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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主管機關就學校之行政減量及行政業務集中辦理)
主管機關應簡化學校之行政流程、監督管理及評鑑作業,降低學校行政負 擔;必要時,行政業務得指定學校集中辦理,並合理調配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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