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規定幼稚園園長及教師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其學分如左: 一、必條科目及學分: (一)幼稚教育概論四學分。 (二)幼稚園教材及教法四學分。 (三)幼稚園教學實習四學分。 (四)鍵盤樂二學分。 (五)國音一學分。 二、選修科目及學分: (一)幼稚園行政二學分。 (二)幼兒與發展與保育二學分。 (三)幼兒生活與輔導二學分。 (四)幼兒體能游戲一學分。 (五)幼兒故事與歌謠一學分。 (六)視聽教育二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