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
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
    規定: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
        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
        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
        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
        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
  (四)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
        ,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
        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
        ,不在此限。
二、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
  (一)招生對象:專科班或學士班為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
        畢業之學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碩士班為取得學士學位或
        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
  (二)自專科班階段至碩士班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五百人。但僅
        單獨辦理專科班階段或碩士班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
        超過一百六十人;僅單獨辦理學士班階段,其學生總人數不得超
        過三百二十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
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
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
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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