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停聘期間不發給鐘 點費。 依第十二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於停聘期間不 發給鐘點費;停聘事由消滅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鐘點費 。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鐘點費;調 查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