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仲裁契約所約定之仲裁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缺,或拒絕仲裁任務之
  擔任或履行或延滯其履行者,當事人得再行約定仲裁人,如約定不諧,
  當事人得共同商請本會代為選定,或依商務仲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規
  定辦理。
  當事人一造選定之仲裁人,如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缺,或拒絕仲裁任務
  之擔任或履行者,他造得催告該當事人,自受催告之日起,七日內另選
  定仲裁人。
  受前項催告之當事人,逾期未另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共同商請本會
  代為選定,或依商務仲裁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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