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三日
  內再請審核,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核准執行
  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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