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
超過二年。
探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
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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