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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探礦權以四年為限,期滿前一年至六個月間,得申請展限一次;展限不得 超過二年。 探礦權者經依前項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探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 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探礦權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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