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民營公用事業辦理不善,致妨礙用戶利益,或損害社會安全時,經人民陳
訴,由專門技師查明,確有實據者,地方監督機關,得呈准中央主管機關
限令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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