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願續租者,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各工業區管 理中心(站)以書面申請續租。 前項租賃契約應更新之,租金以一年為期,每期按當年公告地價百分之 六計算,並應約定於報經工業局核准後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