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願續租者,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各工業區管
  理中心(站)以書面申請續租。
  前項租賃契約應更新之,租金以一年為期,每期按當年公告地價百分之
  六計算,並應約定於報經工業局核准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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