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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工廠於民國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每年製造或加工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公 告之化學物質,其數量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三 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初次申報。 前項之申報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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