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負責輸
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前項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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