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依據計量表所計之使用度數計收費用,其供應壓力為五十毫米水柱
至二百五十毫米水柱。超出前揭供氣壓力者,由本公司與用戶約定供氣壓
力,其計費度數以體積流量壓力校正係數核算,並定期由雙方會同確認供
氣壓力並記錄之。但裝設具有壓力校正功能之計量表,不在此限。
前項計費資料及供應壓力紀錄由本公司保留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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