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或其所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撤銷其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雇主停業或依法解散或喪失法人資格者。 二、受聘僱外國人之職務經解任者。 三、受聘僱外國人喪失執業資格者。 四、據以取得許可之文件或事實有虛偽者。 五、受聘僱外國人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或限令出境者。 前項第五款之情形應由有關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