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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申請費者。 二、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 三、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 四、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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