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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受委託辦理本訓練之機構,應擬訂訓練計畫,陳報專利專責機關核定後 實施。 受委託辦理本訓練之機構,其相關管理費用,專利專責機關得予以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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