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受委託辦理本訓練之機構,應擬訂訓練計畫,陳報專利專責機關核定後
  實施。
  受委託辦理本訓練之機構,其相關管理費用,專利專責機關得予以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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