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對受查者資產負債表日後所發生之期後事項,應依審計準則 560號 「期後事項」規定,查明所發生之重大事項是否已於財務報表調整或揭露 。
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五號「期後事項」,編號修訂為審計 準則560號「期後事項」,爰配合修正,理由如第三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