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申請許可登記,應隨文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五
  千元。
  變更登記、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應隨文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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