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各機構董事長之考核由本部辦理,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本部參酌該
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各機構總
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各該機構參酌其年度工作考成
成績初評,並報本部核定。
各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得在接獲考核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
,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復,申復結果由本部核定執行
。
〔立法理由〕
一、查各機構董事長之年度考核成績,除參酌各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
    外,另結合績效獎金考核,審酌其工作重大優劣事蹟核予分數,爰第
    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保障各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救濟權益,參照財政部所
    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第十二條及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
    構人員考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增訂各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
    理申復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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