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之審核及代檢廠管理。
二、汽車駕駛人及駕訓班管理。
三、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牌照稅代徵。
五、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
    處罰、申訴、救濟。
六、交通安全稽查、各類臨時通行證核發、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綜合管理
    。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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