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挖掘公路埋設工程規定如下:
  一、沿公路縱向埋設於地下之管線及其附屬設備,應視公路用地寬度之
      不同,分別參照附圖二至附圖四辦理。
  二、埋設物穿越公路部分,應事先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定期施工
      。
  三、埋設物之頂面距路面之深度,在車道及路肩下不得少於一‧二公尺
      ,在人行道下不得少於0‧五公尺。
  前項第三款地下埋設物深度,如係情形特殊,且結構計算經公路主管機
  關同意認為安全無虞者,其埋設深度不受該款之限制。
  前二項地下埋設物深度規定修正前,依原規定埋設之管線,得為原來之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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