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專業訓練機構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依規定陳報及保存有關表冊。
  二、訓練教材、方式、課程或時數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訓練目標。
  三、不依規定設置訓練場所、設備或設施不良。
  四、聘用不具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資格者擔任講師,或上課教師為非冊報
      許可之講師。
  五、未經核准擅自增設訓練場所或變更地址於許可以外之場所教學。
  六、拒絕、規避或阻撓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核。
  七、偽造成績冊,致使訓練證明書核發錯誤。
  八、涉及考試舞弊情事。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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