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77
人,瀏覽人次:
92016344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自二六.九六0至二七.二八0兆赫(中間頻率二七.一二0兆赫)頻 帶係分配予工業、科學及醫療用輻射性電氣設備使用,在該頻率內之無 線電對講通信,必須承受上述各類設備可能發生之妨礙性干擾。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